还剩44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企业消防安全生产制度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___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___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___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本地区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事业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定期研究决定和协调消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第六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危害社会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八条城市以及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区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站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场所等比较集中的重点地区,应当建立公安特种消-防-队站沿海、沿江水域以及其他水上消防任务较重的地区应当建立水上消-防-队站第九条下列单位和地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一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大型集贸市场、重点事业单位和古建筑群;二规模较大的专用仓库、油或者储气基地;三重要的港口码头、铁路货站场、民航机场;四其他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和地区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防火人员,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消防安全的管理机构第十二条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组织及专职、兼职防火人员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承担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灭火任务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