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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保证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___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___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在出入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饮用水服务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卫生许可管理;对在出入境口岸内以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实行健康许可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对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风险分析和分级管理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对出入境口岸食品进行卫生监督管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标准进行卫生监督管理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当接受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监督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口岸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中华人民___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见附件1)第八条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卫生条件
(一)具备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卫生环境、卫生设施及设备;
(二)餐饮业应当制定符合餐饮加工、经营过程卫生安全要求的操作规范以及保证所加工、经营餐饮质量的管理和责任制度;
(三)具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四)从业人员未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传染病;
(五)从业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相适应的食品卫生安全常识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时,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取得后补交);
(三)内部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和机构资料;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书》和卫生知识合格证明;
(五)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六)生产原料组成成份、生产设备资料、卫生设施和产品包装材料说明;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