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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卫生院患者病情告知制度
(一)告知基本要求
1、告知人由本院有关职能部门和科主任、主诊医师、主治医生、责任护士及有关人员担当
2、告知方式有门诊告示、入院须知、各类知情同意书、病程记录、口头告知等形式
3、告知人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采取合适的方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
4、告知对象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院门诊就诊和住院的病人及其相关人员(监护人、法定或委托代理人、近-亲属、关系人)
5、患者本人因各种原因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患者必须签署《委托书》
6、告知内容为患者病情、检查项目和治疗措施的目的、方法、步骤、预后及其存在的医疗风险、医院规章和诊疗秩序等相关医疗情况,对一些风险较大的医疗措施必须告知可能产生的不良结果及防范措施、可能的预后,若不采用此措施可能对诊疗结果的影响等
7、如果未得到告知对象的同意并在相应病程记录或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则不得实施相关医疗措施(抢救情况除外)
8、住院病人所有的知情同意书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保存在病历中,另一份由相关科室保存门诊病人的知情同意书一式一份,由执行科室保存在实施有关操作前,操作人员必须核验知情同意书
9、如果患方拒绝在病危(重)尸检等特殊情况的告知书上签名时,应有第三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律师等)有关人员在场或三名以上的医护人员共同向告知对象告知,将时间、地点、告知对象等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医护人员联合签名
(二)病情告知
1、门诊病人的诊断、诊疗计划等相关医疗情况由接诊医师口头告知
2、新入院病人的初步诊断、主要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病情程度及可能预后等相关医疗情况,由主诊医师或主治医生口头告知门诊入院的病人在入院三天内告知
3、有新的阳性体征、检查、检验结果发现,需修改诊疗计划,由主诊医师或主治医生在三天内口头告知
4、病情危重或病情明显加重者,病情、诊疗计划、预后等由主诊医师或主治医生在两个小时内告知,并由告知对象在病历相关记录处签字
5、危重病人因检查、治疗需要搬动时,须在搬动前告知搬动可能产生的病情变化等相关风险,并由告知对象在病历相关记录处签字
(三)有创诊治措施告知
1、有创诊治措施是指以非药物诊治为主的各种有创的诊断、检查、治疗和手术等医疗措施,包括各种手术、各种组织器官的穿刺及活检、各种内窥镜的诊治等
2、告知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