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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室外停车场的管理制度(xx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__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xx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___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xx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___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xx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___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活动,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___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___道路交通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
(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和住宅区内的停放;
(三)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四)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提供无偿服务的停车场;
(五)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可根据本市机动车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有关政策政府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第六条市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___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市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市政府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的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已经规划的停车场应当按规定纳入法定图则第八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片区或者小区、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规划停车场市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停放需求状况,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大型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建筑物配建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