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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幼儿园最新安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合格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慢性传染并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