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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气瓶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工业气瓶安全使用规定
(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并对气瓶使用安全负责;
(二)使用前对气瓶进行安全状况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不得使用,应立即通知生产供应部收回;
1.超过检验期的;
2.气瓶上没有粘贴气体充装检验合格证的;
3.气瓶的颜色标记与所需气体不符,或者颜色标记模糊不清,或者表面漆色覆盖在另一种漆色之上的;
4.瓶体上有不能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的缺陷,如严重的机械损伤、变形、腐蚀等;
5.瓶阀漏气、阀杆受损、侧接嘴螺纹旋向与所需的气体性质不符或螺纹受损的;
6.在氧气或氧化性气体气瓶上或瓶阀上有油脂物的;
7.气瓶不能直立,底座松动、倾斜的;
8.瓶帽、防振圈等安全附件不全或损坏的;
9.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的
(三)工业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瓶体干燥;
(四)如无特殊情况,工业气瓶应立放使用(乙炔瓶严禁卧放使用),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
(五)严禁敲击、碰撞、烘烤、暴晒;
(六)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或对瓶体进行焊接;
(七)严禁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八)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它气瓶倒装;
(九)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十)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必须配置单向阀、止回阀等防止倒灌的装置;
(十一)氧化或氧化性气体气瓶不得污染油脂;
(十二)严禁将瓶内气体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和乙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
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
0.5%-
1.0%的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十三)气体用完后,应标上“空瓶”字样,并及时通知生产供应部将空瓶收回;已用部分气体的工业气瓶应把剩余压力写在瓶身上;向生产供应部库房退回未使用的工业气瓶,应标上“满瓶”字样;空实瓶应分开存放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xx-09-1823:41|#2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0.2M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
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军事装备、核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