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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燃气办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___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___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___消防法》、《___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遵义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储存、运输、使用、经营、设施保护及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为本市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城市管理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监、质监、消防、住建、规划、交通、交-警、环境保护、工商、发改、经贸、气象、价格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规范管理、强化应急的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设施建设安全管理第六条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并遵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燃气工程及其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七条燃气场站建设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燃气管道中压以上建设应当完善行业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和质监部门相关手续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和建设燃气供应场站,应当进行环境保护论证和安全评价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完善工程建设的相关档案资料,纳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范畴严禁采用挂靠、分包、转包等方式承接燃气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第九条燃气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燃气设施,不得投入使用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供气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燃气工程技术档案第十条燃气设施设备中属于特种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