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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电器维修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进口家用电器维修机构以下简称维修机构的,提高维修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和中外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维修机构,系指以境外家用电器生产厂商以下简称外商在华注册商标命名的从事有关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的零件供应站中心、维修站、保税仓库、中心等机构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国内贸易部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中国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外商合作建立并经___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维修机构第四条在进口家用电器商品牌号相对集中,有一定保有量的城市,凡具备良好的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条件、拥有一定数量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内维修机构,均可申请建立有关维修机构第五条“中心”根据申请者的申请和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向外商推荐,经“外商”认可和中外双方考察,对具备条件的确定为承办单位,由“中心”确认其外贸代理机构第六条“中心”、外商通过外贸代理机构正式签署包括中外双方责任、义务、权利、有效期等内容的协议书即对外协议,并报请___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协议书经批准后,由承办单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第八条承办单位要与“中心”签署确认责任、义务与权利关系的内部协议第九条“中心”的职责是一负责有关业务的洽谈、协议补充、技术培训等对外联系事宜;二负责办理需要由国家进口管理机构审批的进口手续;三监督指导维修机构的管理工作;四负责有关维修机构相关业务工作的协调;五负责对外商为所建维修机构投入的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承办单位的职责是一负责所承办维修机构的具体经营管理工作;二负责监督维修机构对对外协议与内部协议的履行情况;三保障维修机构所需的营业场地及有关设备的完整,不得挪作他用;四负责管理维修机构的财务工作;五保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六协调维修机构与承办单位内部机构的关系第十一条维修机构要执行有关维修服务管理的法规及有关政策,建立相应的规章直接服务于消费者的维修机构要按规定张挂营业执照,公布经营服务项目和公平合理的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第十二条维修机构负责人的任用和变更由承办单位根据对外协议确定,并报“中心”备案其他人员的安排由承办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