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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道教宫观人员岗位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道教宫观,保障宗教活动正常进行,促进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道教官观,是经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依法登记,作为道教活动场所开放的宫观及活动点第三条宫观必须在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道众自主管理,并接受道教协会的指导第四条宫观设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一宫观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传统的丛林,设立方丈、监院、住持等道教传统职称,并通过民-主协商推选产生以住持方丈、监院为主的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要在充分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常住宫观道众选举产生其成员,应由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管理能力和道教学识的道士担任第五条民-主管理组织的职责一团结宫观道众和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遵守国家《宪法》、法律二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法规,保障宗教活动正常进行三维护宫观和道教徒的合法权益四安排、处理宫观的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五组织道众学习时事政策、道教知识,搜集道教资料,开展道教文化研究六保护和维修宫观建筑、文物、园林,搞好宫观安全消防、卫生,维护宫观秩序七开展对外友好往来,接待香客和游人八组织道众开展生产劳动、社会服务及各项公益事业,搞好宫观自养九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实行经济民-主十定期向宫观常住道众报告工作,重大问题需经常住道众民-主讨论第六条道众管理和教育一宫观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自养能力,确定宫观定员定员人数应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凡宫观固定常住道士,应向所在地政府部门申报户口二宫观可选收爱国守法,信仰道教,年满十八周岁,有一定文化,家庭同意,身体健康,作风正派的自愿出家入道者他们须持有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经宫观管理组织同意,经过考察一至二年,对安心道教事业者,给以冠巾,授予规戒,允许常住因违犯教规或其它原因不宜留在宫观者,本着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不得吸收违法乱纪、品行不良的人出家入道三宫观收徒由本人申请,自愿选择师-父,经管理组织批准,根据本条第二项的要求办理未冠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