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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停车场管理范文第一条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___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场(含临时停车场)和院内停车场第三条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公安局负责停车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具体负责济宁市城区规划区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开办公开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六条市规划局应会同公安、___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宾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居民小区等公共建筑和繁华商业街(区)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停车场建设划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规划建设停车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有大型公共建筑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应补建停车场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建设停车场第八条根据车辆停放需要,须在支路、繁华商业街道、小区街道等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应由公安机关会同规划、___门统一确定,并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监督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封闭住宅小区院内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接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监督管理第九条按照停车场建设规划建设的停车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关闭停车场的,应经公安、规划部门批准第十条拟经营公共停车场的单位或个人,应经公安、规划部门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活动第十一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管理,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经营;
(二)使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保管凭证;
(三)在停车场醒目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