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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缺失的现状分析论文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制度的有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原《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证据规定》第32条和新《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原《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___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___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___审理”该法条从两个方面规定了答辩制度其一,答辩期间,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其二,答辩后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___审理由此可见,被告不按时答辩并不产生任何不利后果,他可以在答辩期间内答辩,也可以在答辩期间届满后合议庭评议之前的任何时间进行,我国实行的是“答辩随时提出主义”.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重要性及其独立价值日益凸显,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审前程序成为世界性的立法趋势,《证据规定》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的《证据规定》第32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___”首先,“应当”二字说明,提交答辩状由诉讼权利变成了诉讼义务,它表明了立法者解决任意答辩问题的决心和态度,是对民事诉讼答辩制度的探索和尝试其次,虽然《证据规定》肯定了提交答辩状是被告的一项诉讼义务,但是没有规定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义务之所以成为义务,就是因为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的义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义务
50.因此,这一法条对答辩行为的定性似乎略为模糊和矛盾最后,尽管《证据规定》没有改变“答辩随时提出主义”的现状,但它对被告答辩的方式和内容作了细化和补充,仍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xx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但主要集中在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没有涉及答辩问题;xx年的第二次修订较为全面,涵盖答辩制度新《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___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___;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______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