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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论文
1.实体法领域我国在《刑法》中制定了关于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专门条款,如《刑法》中对商标权的保护专门规定了假冒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罪名,对专利权的保护专门规定了假冒专利罪等罪名除此之外,还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关于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条款,如在《著作权法》中规定著作权受到侵犯性质严重并且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进行刑事制裁;在《商标法》中规定了侵犯商标权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专利法》中规定了侵犯他人专利权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等
2.程序法領域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将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归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受到侵犯的知识产权人可以不经过检察机关而自行向___提起诉讼,从而将刑事诉讼的程序启动,来达到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目的___对于知识产权人依法进行的起诉应当受理,并通过相关的刑事诉讼程序来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刑事制裁如果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严重侵害或者已经严重的将社会的经济秩序扰乱,这类案件就应该归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公诉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来进行立案和侦查活动,从而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相关制度不管是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上都在不断的完善,但是我国知识产权在刑法保护上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1.立法模式上的不足目前我国在专门的知识产权立法文件中,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刑法的规定,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分散的,而在《刑法》中则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了集中的规定,这反映了我国通过利用刑法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决态度但是这种立法模式仍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屡禁不止,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手段和方式越来越多这就要求刑法要随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断出现新变化而实时的做出调整,但是,刑法本身有其特殊性,不能频繁的发生变动,必须要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稳定性,这就使刑法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对惩罚犯罪的需求,造成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与刑法的稳定性规定相冲突
2.过高的起刑点我国在xx年开始实行的《最高法、最高检关于___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构成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额,并将知识产权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