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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我国原有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从世界法治的演进历史看,原有的归责原则存在一定的缺憾统一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系的合同违约归责原则,对传统的归责原则提出了挑战,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这个条文中并未出现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因此理论与实践界普遍认为统一合同法完全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笔者认为对这一条的理解,不能望文生义,换言之,统一合同法所采用的严格责任原则,是与国际惯例接轨,适用于权利、义务对等的有偿合同毋庸置疑,但并不是无过错责任的绝对化,对于有效成立的不支付对价的无偿合同则要区别对待,应采过错责任为宜要解决无偿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首先要对归责原则的概念、分类等作一简单剖析所谓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一般分为两类严格责任原则也称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违约方有无过错,若非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只要未履行合同义务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即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须有过错才承担违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合同受害方只须证明违约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无须证明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违约方亦无须证明自已对于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主观上无过错,只要有违约行为就应当承担责任对于单务的无偿合同违约适用严格责任笔者认为并不准确,简要阐述理由如下损害赔偿的基本宗旨,就是将损失归咎于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是这样,在一般情况下,不论有无过错,凡是有损失就予赔偿,就使现代的赔偿陷入了原始的加害原则的旧穴因此,无偿合同损害赔偿除了要有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事实外,还应当具备主观要件,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具有可归责性,即要有过错将过错作为无偿合同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正是考虑到其自身的特殊性虽然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系出于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是法律强加,法律确认合同具有拘束力,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执行当事人的意愿但另一方面法律的价值就是满足人们追求的目标,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合同法的价值有公平、自由、效率、安全等合同法的自由价值集中体现为合同自由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