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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248号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3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唐良智 2014年1月21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我市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涉及建设、消防、人防、绿化、亮化、抗震、防雷、环保、环境卫生、节能、交通、水务、燃气、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信息网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建设、交通运输、公安交管、消防、民防、园林、城管、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应当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目标,保护武汉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和“江、湖、山、城”的自然生态格局,体现低碳环保、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综合防灾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的作用,创造特色鲜明的城市空间形态,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选址,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确定 第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除公益性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外,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应当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其中,居住项目应当不小于10000平方米,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项目应当不小于8000平方米,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除外
(一)街区内邻近土地已经开发建设完成,规划期内不具备扩大建设可能性的;
(二)街区内邻近土地为市政基础、公益设施等用地,且实施特殊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