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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在构建我国环境权概念时,其内涵不应当囊括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权利,程序性的环境权利应排除在环境权之外,要注意环境权只是环境权利的一部分,而且不应该把环境权主体扩展到自然体环境权是指环境法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生存环境所享有适宜的生态环境的权利,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文化权、合适的日照权、环境安宁权和户外休闲权等环境权既是一种新兴的、正在发展中的重要法律权利,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立法和执法、环境管理和诉讼的基础,也是环境法理论的核心和基石从20世纪80年代初,蔡守秋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环境权初探》一文以来,环境权问题成为我国环境法学界讨论的热点和焦点笔者在《中国学术期刊网》上输人“环境权”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查询到的关于环境权的研究论文在百篇以上此外,在近几年的环境法学术著作和教材中,许多学者也开辟专章或专节论述环境权在为环境权研究成果颇丰感到高兴的同时,笔者也深深体会到环境权研究的困境其中,环境权概念包括内涵和外延研究的泛化、模糊化、庞杂化是环境权研究的重要困境之一,也是环境权研究的瓶颈环境权概念是环境权大厦的基石,也是环境权研究的逻辑起点但是,理论界对于环境权的概念众说纷纭,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笔者认为,厘清和界定环境权的概念,还环境权一个明晰的概念,实在是环境权研究的首要任务
一、我自母者视好中的妹吮杠概杏阅释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学者对环境权理论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但是对环境权的概念问题并未达成共识,提出了形形色色的环境权概念一月卜月卜秋劝欠强的环翻忆权问释武汉大学蔡守秋教授是中国法学界最早研究环境权理论的学者蔡守秋教授主张,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合理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合理保护适宜环境的义务”,简单地说就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用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二吕息布怪劝欠强的环翻忆权问释在吕忠梅教授看来,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四个方面含义:第一,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因为地球并不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它属于我们的后代,环境权应由当代人和后代人共同享有第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