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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课的体会2012级法学1班张可201230903073逻辑课的“有的怎么样”并不代表另外的人与其不同,而是表示“至少有一个是这样”这个让我觉得很有意思,让我想到了非黑即白的思考错误面对问题时,只能在两个可能的部分原因出在过度概括的错误上斯蒂芬的《人的不可测量》中称这种错误为“二分法”,用来说明人们倾向于以二分法来说明现实问题但我认为,这种非黑即白的思考是错误的,因为现实的处境被它过度简单化了另外,之前老师提到了死刑的存废问题我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但是没有一个肯定的答案大学前的我一直认为在中国死刑不能废除,但是现在我不得不动摇我的观点首先,对于中国这个国情复杂的国家,我们要从自身情况出发不能因为多数发达国家都废除了而废除,并不是说因为多数国家这样做,那么就是对了,或者在我们国家这样做也是适合的,而是要摆出它废除的理由我认为,中国还不是个法治国家,而是一个正在向法治国家迈进的发展中国家,所以法制不够健全,法治观念还不够深入,人民法律意识淡薄,这就容易导致恶性案件频发,而每年由于司法领域的腐败,警察法官等滥用职权所导致的冤死案件也很多,有很多人无罪或者罪不至死,却被判处死刑人死不能复生,这是谁都懂的道理,一旦嫌疑人死去,便再也没有申辩的权利和能力,纵然有朝一日冤案昭雪,对于死去之人又有多大的意义呢?因此,死刑存在有风险其次,法律医治的是社会的创伤,法律应该是引导人从善的,这个才应该是惩罚的方式和重点古时的惩罚是残忍的肉体刑罚,是想尽办法折磨受刑者的肉体今天的文明社会惩罚不在于单纯的肉体痛苦,而重在灵魂上的教育和改变,真正的惩罚应该是精神惩罚死刑不见得能使其灵魂受到多大的改变,即使临刑前他会忏悔,也只是忏悔自己的行为导致自己而今这样的结果,却难为受害人而忏悔另外,死刑对于那种罪大恶极的人来说,可能是一种解脱,他可以摆脱精神的惩罚因此,死刑也许并不是受害者想要的,却是罪犯最想要的有一种说法认为死刑并不具有有效威慑力死刑的威慑力实是一种心理强制,促使潜在犯罪人产生畏惧动机但是我们很难考察潜在犯罪人犯罪动机的各种形态,再看由于保存死刑是否增加了额外的畏惧实践中部分国家废止死刑,谋杀犯罪率并不随之必然上升,有时还会下降,也不能得出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的肯定或否定的结论不过不管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都不是死刑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