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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日期2008年05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05月30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现将《通州区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通州区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通州区饮用水地下水源不受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州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地下水源的保护,乡镇分散式饮用水地下水源的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区环保局负责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水务局、建委、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卫生局、农委、林业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区环保局实施本办法第四条拟定规划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水体,应当在开发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饮用水水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须经市或区环保局同意第五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将附近地区饮用水水源列为重要环境敏感目标进行针对性评价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没有对附近地区饮用水水源进行针对性评价的,不得予以批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地下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有权对污染饮用水地下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污染饮用水地下水源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条对在区内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推广和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划定与水源污染防治第八条根据水源地地理位置、地貌以及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划定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通州区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分区范围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