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垃圾清运车辆管理制度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保证城市道路清扫和垃圾、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第一条垃圾、粪便清运车辆的配备,可以参照下列因素确定
(一)垃圾、粪便年平均日产量及高峰期日产量;
(二)垃圾、粪便清运方式;
(三)车辆定额吨位;
(四)单班日清运次数;
(五)车辆完好率第二条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和产权转移
(一)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购置新车后,应当进行一次保养调整,并组织技术人员、驾驶人员、修理人员学习掌握新车的性能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二)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专用标志,持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签发的行车路单执行任务
(三)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投入使用,必须外观整洁、装备齐全,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五)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应当做到定车、定人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使用规定
(六)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保养和修理质量保证体系
(七)车辆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出车前、行驶途中和收车后的保养检查制度车辆发生故障后,修理人员应当及时进行修理,检验人员应当认真进行修理检验,并填写检验记录
(八)垃圾、粪便清运车辆与洒水车辆的报废,应当在运营四十万公里以上,或者使用十年以上
(九)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权转移,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转移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车的附件、工具、档案等应当随车转移 第三条本制度制定单位负责解释该制度,必要时可对该制度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