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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大型化工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上海XX(集团)公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见附件1),以下简称“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二条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第三条危险危害因素识别
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第四条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施工作业单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相关职能部门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并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配送电部门凭“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负责送电到现场临时配电箱,施工单位负责由临时配电箱送电到用电设备
4、配送电部门和施工单位应向各自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内容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5、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部门)停电,由配送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6、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第五条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得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保持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保持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
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6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
0.7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