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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度青岛啤酒产品经销合同正本本页不得复印二○一三年度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经销合同有效文本编号甲方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址上海市民生路1403号上海信息大厦26楼法定代表人孙明波传真授权代表身份证号码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或“客户”)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传真第一条释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1“本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本份“二零一三年度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经销合同”及相关全部附件,以及对该合同或附件进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其中甲方为供货方,乙方为经销方
1.2“送达”指一方的书面文件直接送交对方;或采取EMS邮寄到达对方本合同标明的地址;或传真至本合同载明的对方号码,并由对方传真书面回复
1.3“到岸价”特指在甲方负责运输及承担到站前运输费用的基础上,产品在约定地点交付于乙方时,甲方产品(特指青岛啤酒股份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生产的产品)的销售价格
1.4“离岸价”特指产品装上甲乙双方事前约定的运载工具时,甲方产品(特指青岛啤酒股份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生产的产品)的销售价格
1.5“净酒价”是指甲乙双方之间采用净酒销售模式时甲方产品的价格净酒销售模式即,乙方只购买啤酒酒液(称为“净酒”)的所有权,啤酒的外包装(指啤酒瓶及塑料周转箱,以下简称“瓶箱”)仍归甲方所有,乙方仅有瓶箱的使用权;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瓶箱押金,并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将瓶箱返还给甲方,赎回押金
1.6“含瓶价”是指甲乙双方之间采用含瓶销售模式时甲方产品的价格含瓶销售模式即,乙方将啤酒瓶连同啤酒酒液一起购买,啤酒瓶与啤酒酒液的所有权同时转移给乙方
1.7“终端消费场所”系指产品最终由消费者购买和消费的场所,如酒店、酒吧、商超等
1.8“营销事件”系指在市场运作过程中,为特殊的销售需要和目的,由甲方策划并由甲乙双方共同实施的销售方案、销售计划等
1.9“授权代表”特指甲方派驻在乙方所在销售区域的区域销售总经理,即签订本合同的授权代表;其他人员均不是本合同中所述的“授权代表”,不能行使本合同规定的相关权利第二条合同的履行原则
2.1在本合同签署前及合同履行期间,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