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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股权质押借款合同甲方(出质人)住址身份证号手机号乙方(质权人)住址身份证号手机号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已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甲方陈述与保证
1、自己与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2、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其意思表示完全真实
3、已反复阅读并充分理解《借款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对《借款合同》条款不存在不理解或误解事项
4、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依法可以设立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5、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乙方同意,不得将自己所持有的公司的股权,及其与质押标的股权相对应的资产抵押、变卖、馈赠,或转让给除乙方外的第三人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担保方式及数额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担保方式为以所持企业股权的出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人依据主合同向乙方借入的人民币(大写)(小写)本金及其从属债券第三条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发生期间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质押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偿清之日止第四条质押担保范围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居间服务费、项目考察费、理财顾问费等费用、和资产评估、抵(质)押登记、合同公证、见证、标的拍卖、保管、保险、运输、律师服务、仲裁、诉讼、执行等发生的费用,以及放款人、居间人因此而发生的劳务费等费用第五条出质权利本合同项下用于出质的权利如下甲方出质人持有的注册资本的100%甲方出质标的权利的价值不作为乙方处分该质押权时的估价依据,并不因此而对乙方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第六条出质权利凭证的移交本合同项下出质标的权利的权利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应于年月日(借款日)前由甲方交付乙方管理借款人履行主债后,乙方应当及时将所保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