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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艾比湖镇、市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促进阿拉山口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政策规定,结合阿拉山口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生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环境污染事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自然灾害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制度第三条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艾比湖镇、市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行业领域)、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第四条实施本制度主体应由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共同实施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艾比湖镇、市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行业领域)依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系统或者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第五条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艾比湖镇、市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行业领域)、企业应当按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做到职责明晰、责任落实各行业部门对本行业领域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和提出防控措施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报告的结论依据为基础事故性质的认定应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定后定性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八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实施责任追究时,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第九条阿拉山口市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行业领域)、企业的责任追究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市安委办,对应统一上报口径第十二条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