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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培训心得体会 我们要知法才能够守法,各位,看看下面的公司法培训心得体会吧! 新公司法在旧法的基础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旧法的基本框架之下进行完善这次修改中,不仅在结构、具体条文的叙述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动,而且也有一些根本性的变化例如,一人公司的规定、股东诉权、分缴制度等等笔者在对新旧公司法的比较思考和查阅相关理论资料之后,本文将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问题为切入点,并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特点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协议在新法的第八十条中,新增了“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发起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明确设立中的事项;一方面,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反映了新法中投资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倾向;另一方面,以协议来协调和保证公司的设立能够有序地进行并且,此条规定并非鼓励性条文,而是明确了此协议为公司发起阶段的必备条件由于在设立过程中有许多灵活的问题存在,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都法律化、制度化,通过协议约定,能更好的调节实际中的问题另外,在协议签订的过程中,能让发起人更好地了解之间的信息和情况,有助于在公司设立之后的各项事务的进行
2、取消审批制度新法取消了旧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设立批准的内容,仅进行设立登记的申请又一次强调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的立法倾向,减少了政府的干预,并且因减少了这一环节节约了资源和提高了效率这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同时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在取消审批而以登记制度取代它的同时,新法中处处可见的是对登记的多次强调
3、发起方式新法第八十一条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分缴制是这次新法一大变化,发起设立方式的明确和其实行分缴制是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的做法,也是这次公司法的立法倾向之一的体现有专家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行分缴制是效仿国外的普通做法,而以“折中资本制”代替旧法中的“法定资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