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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集团财务管理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发挥财务部门在公司经营与运作过程中的反映、控制、参与和监督作用全面揭示经济活动的发生及结果根据国家的财政金融政策和《会计法》与《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第三条集团公司推行“统一管理,统一计划,分业经营,独立核算”的管理体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领导全公司的财务工作,分(子)各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单位的一切财务活动第四条公司鼓励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积极依法依本制度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分(子)公司和股东权益第五条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履行职责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依制度和依工作程序;勤奋廉洁,恪守高尚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服务意识,增强工作技能;努力改进财务工作质量,讲求财务工作效率,降低财务管理成本;保守职业秘密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依此办理财务事宜并积极协助、配合财务部门工作第六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制订、解释,修订权归集团公司董事会各分(子)公司依据本制度拟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施行财务人员管理第一条本制度所指财会人员包括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会计主管、会计、出纳第一章聘任与管理第二条所有人员一律由集团公司聘任和管理第三条所有财务人员均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和行政部共同选拔、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用第四条各财务人员均由集团公司委派,实行轮岗制度,在每个单位或岗位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后由集团公司视需要续聘留任;在任职期内不称职或因其他需要,集团公司有权提前解聘或调动第五条财会人员的工资统一由集团公司发放,其奖金及福利由所在公司结合本单位经济效益核发第六条对被委派的财会人员实行定期述职制度,在任期内经综合评议不合格的,公司予以免职或辞退第七条被委派的财会人员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和所在单位的双重领导对不服从所在公司正常管理、不爱岗敬业或业务水平低下的财会人员,所在单位有权向集团公司申请调离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八条热爱公司,爱岗敬业,清正廉洁,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有良好的财会人员职业道德第九条有财会人员上岗资格证,财务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