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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规定 根据《*建筑法》《*防震减灾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云南省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促进隔震减震建筑工程的发展,提高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防震减灾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隔震减震技术的推广应用及隔震减震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下列新建建筑工程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一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区域内三层以上、且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学校、幼儿园校舍和医院医疗用房建筑工程; 二前项规定以外,抗震设防烈度8度以上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建筑工程; 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三层以上、且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鼓励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建筑工程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和推广应用隔震减震技术,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工程隔震减震技术的推广应用及隔震减震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对隔震减震技术研发及应用等予以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教育、工商、税务、质监、地震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隔震减震装置生产条件、检验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提供安装、更换指导等售后服务的能力 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的隔震减震装置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七条 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隔震减震装置生产、检验、应用状况等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