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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那些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法律效力〖案由〗2012年8月13日上午,申请人李某在未正式工作前,穿着凉鞋到了车间,被总经理发现,后与总经理发生争执,并动手申请人被东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天被申请人于2012年8月21日向申请人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通知》,以“申请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那么,劳动者什么样的情况下才算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呢?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都有那些法律效力?〖解析〗《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可见,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赋予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劳动纪律的重要内容,《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厂规、厂纪”,其效力是法律赋予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1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制定的规章制度,要做到“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公示告知”,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用人单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就没有约束力,也就没有“法律效力”本案中,被申请人的《员工守则》,2007年12月16日经职工代表、中层以上干部征求意见,参加会议的人员均在会议记录上签名2007年12月28日以文件形式,向各车间、部室印发,并在公司显著位置进行了公开,各车间、部室广泛组织了学习”更重要的是,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条款都进行了细化,其中第10条规定,对他人施以暴行,进行威胁的;第11条,滋事顶撞领导,造成极坏影响的应该说该公司的《员工手册》的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