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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党委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为了认真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党委的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推动党委决策向科学化迈进,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列(试行)》及有关法律、方针、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决策的重大事项范围
1、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发展规划等;
2、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涉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项目;
3、社会保障、就业、稳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社会公共事项;
4、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5、镇机关机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及干部任免事项;
6、村、社区的干部任免事项;
7、镇属资产产权交易、租赁等有关事项;
8、大额资金的支出;
9、大型会议(党代会、人代会、经济工作会议等)的筹备;
10、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11、需镇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1、拟提请集体讨论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先由承办单位报镇分管领导审核,由书记审定后按程序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
2、对事关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决策,有关单位应在提请集体讨论决策前,必须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提出较成熟的方案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课题,应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3、方案形成以后,应按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进行公示,征求村、社区、企业、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根据需要通过召开民情恳谈会、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群众、专家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予以修改完善
4、须经党政领导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必须到会,如分管领导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5、重大事项决策的有关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在决策时,先由有关领导或责任部门对重大事项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和各方意见进行说明,然后进行充分讨论,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未到会人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7、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应按照民主集中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表决的方式表决通过
8、对重大紧急事项、突发性重大事件,书记或经授权的分管领导可根据需要简化决策程序,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9、决策的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