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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企信用扭曲的根源与治理论文 摘要:依法清偿和债权人清偿是银行债权保护的两个手段但由于判决执行难,国有银行体制,企业所有权模糊,法律对政府行为的约束乏力,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的存在,使银行债权保护能力弱化要通过公布“黑名单”制度、实行债转股、实行债务重组、破产申请、健全法规及社会保障制度来强化银行的债权保护能力 关键词:银行债权保护;破产;债权转股权;债务重组:1003-4625(2000)03-28-02:F832.0:B 本文旨在通过银行债权保护手段对企业偿债行为*,探讨目前我国银企信用扭曲的症结及其治理途径
一、银行缺少强有力的债权保护手段是银企信用扭曲的主要原因 银企债务契约的存在,赋予银行对其资产的保护权:其一,在企业有偿债能力而不承认或不履行债务时,通过法律上的民事债权制度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保障债务的履行《民法通则》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由*判决强制偿还其二,在企业丧失清偿能力,对到期债务无力还清时,可以运用迫使企业破产等手段实现对企业的控制,《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可见,依法还债和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提出是促使企业如约履债、银行债权保护的基本手段两种手段运用效果好,则银行债权保护能力强,反之,则弱化目前,我国银企信用扭曲的主要原因便是由于两大手段的运用不力而引起的银行债权保护能力弱化
(一)依法偿债对企业偿债行为的约束力有限,银行债权保护难 依法偿债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偿债判决执行难现实生活中,银行打赢了官司得不了钱的现象,十分普遍基层的情况表明,近两年来,银行通过依法起诉手段收回贷款的比率愈来愈低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目前我国整体执法环境欠佳,另一方面源于地方政府的干预
(二)债权人破产申请提出作为企业债务约束、银行债权保护手段的作用几乎没有得到发挥 目前,我国的破产案件几乎都是在债务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实施的从驻马店地区的情况看,尚没有债权人提出破产的先例原因无外乎有以下两点: 1.银行缺乏宣告企业破产的主动性现实的情况是:银行不愿意提出企业破产,不仅如此,而且还在企业申请破产时,千方百计加以阻挠这是由于:
①银行经营目标短期化破产使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