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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否可以限制股权转那么,下面给大家讲讲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公司法》第71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法律条款位于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针对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而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则体现在第137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公司法》有如下规定 对发起人的限制《公司法》第141条第一款“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对董监高的限制《公司法》第141条第二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除以上条款外,《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未作“从公司章程的另行规定”的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依法自由转让是基本原则A公司章程规定的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不仅不符合立法本意和立法精神,而且没有必要的正当理由,更无相应的补救措施对股权让渡不合理的限制,妨碍了正常的股权交易因此,章程对股权转让所作的限制性规定,违反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是变相剥夺股东的股份转让权,应认定无效由此可见,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并不能超过法律的规定过度限制股东收购或转让股权的权利 其实,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能否在章程中对股份转让作出限制,目前的《公司法》并没有作明确规定虽然韩国商法、日本商法均允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设限,但借鉴他国的法律时不可管中窥豹考察韩、日作此规定的同时,在商法其他条款中对受到限制的股东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手段,包括请求公司另行指定股份受让人或由公司收购股份等而我国《公司法》未规定救济措施 对于章程能否对股份转让设限,我国的《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