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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一、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第三条 (基本原则)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招 标第五条 (招标人)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暂行规定进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的新建住宅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相关物业产权人物业尚未交付使用或者物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是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人业主委员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必须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第六条 (招标组织)招标人可组建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咨询服务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招标人组建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按下列规定组建
(一)招标人是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或相关物业产权人的,其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招标工作小组;已组建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参加招标工作小组
(二)与招标物业相适应的经济、技术和管理人员占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总数的50%以上第七条 (招标文件)招标人或者其组建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编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工作小组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二)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化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