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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福建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勘察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闽建设
[2009]11号第1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勘察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行为,加强工程勘察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勘察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3条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勘察现场实施监理,或委托具有勘察资质的单位对勘察现场实施见证第4条建设、勘察、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作业现场安全第5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勘察项目开工前三日,将工程勘察项目作业安全生产措施相关资料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勘察项目合同;
(2)作业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3)临时用电、拟建场地及周边地下管线、地下电缆、架空线路等资料;
(4)勘察单位工程项目组织机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上岗持证和勘探设备持证等情况;
(5)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
(6)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方案及处置措施;
(7)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资料第6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计取工程勘察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作业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主要用于工程勘察作业现场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及临时环保、消防设施的配备等,不得挪作他用第7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对勘察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总承包单位对分包项目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第8条勘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工程勘察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承担全面责任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坚守勘察现场岗位,不得擅离职守第9条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察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与作业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独立行使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10条勘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进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操作技能等相关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第11条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