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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88年4月20日卫生部发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全面评价放射工作人员胜任本职工作的健康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常规医学监督 第四条 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后必须进行定期体格检查对在甲种和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体检1次;对在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2-3年体检1次;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 就业前、后体检结果由体检单位详细如实地记录在个人健康档案中 第六条 放射工作单位对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 第七条 就业前、后人员的体检由放射工作单位组织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指定的医疗、卫生防护单位进行第三章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 第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在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能正确、安全地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 第九条 对从事核反应堆(包括各种核动力堆)工作的人员,除一般的健康要求外,必须具有正常的视觉、听觉及良好的精神状态,并对穿戴防护用具无过敏现象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从事放射工作,已参加放射工作者可根据情况给予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调离等 1.血红蛋白低于120g/L或高于160g/L(男),血红蛋白低于110g/L或高于150g/L(女); 2.红细胞数低于4×1012/L或高于⒌5×1012/L(男),红细胞数低于⒊5×1012/L或高于5×1012/L(女); 高原地区可参照当地正常值范围处理 3.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低于⒋5×109/L或高于10×109/L者,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指六个月,下同)低于4×109/L或高于1.1×1010/L者 4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低于11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