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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2012年第55号公告【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2012年第55号公告【发布日期】2012-04-05【生效日期】2012-10-01【效力】【备注】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2.《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http://www.foodmate.net/law/jiben/
133355.html》、《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http://www.foodmate.net/law/shipin/
91439.html》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http://www.foodmate.net/law/chukou/
173672.html》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以及在食品进口时对进出口商备案信息的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