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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3条建筑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第4条施工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其法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第二章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第5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第6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数据库、档案库和定期报告制度,实现自身重大危险源的简易辨识与危险源的危险等级初次评估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监控评估第7条施工单位应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第8条施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
(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2)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3)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4)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5)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6)重大危险源报表第9条应该每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第10条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第11条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第12条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