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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产品代理协议甲方乙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商务合作,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生产的系列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的代理区域、期限、权限和义务
(一)代理区域甲方授权乙方在区域渠道代理销售甲方生产的系列产品,负责该系列产品销售、售后服务等在该区域的所有业务在乙方遵守本协议各项条款并完成相应销售量任务的前提下,甲方不得在该区域设立同类或类似的代理商,甲方已设立的经销商移交乙方统一管理
(二)乙方代理销售的时效期限为年月日到年月日止
(三)乙方首次订货金额应不低于万元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后_日内将首次进货款转入甲方指定账户
(四)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一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缴纳元的保证金以保证不窜货和损害甲方利益和市场形象,该保证金在甲、乙双方解除本协议后,由甲方退还给乙方;乙方若窜货和损害甲方利益和市场形象,甲方有权扣留保证金
(五)乙方积极开拓甲方产品在所代理区域的市场,并逐步提高甲方产品在该地区的市场占有率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乙方应忠实于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保证各种宣传准确无误,不得任意夸大和捏造,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六)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将代理权转让给第三方
(七)乙方须保护甲方商标等知识产权,规范使用甲方商标、标志及标识等;应维护甲方及甲方产品的品牌形象和声誉,不得销售假冒或涉嫌仿冒甲方的产品;
(八)乙方必须在规定经销区域渠道内进行销售活动,不得跨区域、跨渠道销售,不得窜货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窜货,乙方必须赔偿因窜货行为给甲方及其他代理商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擅自进入其他区域或渠道销售的;
2、通过任何形式进行互联网网络销售或向任何互联网销售平台供货的;
3、未通过指定进货渠道进货或接受窜货产品的;
4、乙方其他窜货行为
5、凡发生窜货行为,则
(1)乙方有义务让甲方知晓窜货的批号及数量;
(2)乙方必须在三天之内撤回所窜货物;
(3)乙方应及时处理规定经销区域渠道内的窜货问题;
(4)所窜货品销售额不计入年度任务销售额
(九)乙方不履行或违反上述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甲方保留单方解除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