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内蒙古上海庙矿业公司职工住宅楼购房合同补充条款售房单位(以下简称甲方)鄂托克前旗临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职工(以下简称乙方)本条款为购房合同的补充,与购房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根据内蒙古上海庙矿业公司有关规定,职工住宅小区住宅楼仅对公司职工销售,不对社会人员销售乙方如冒名顶替购买住房及提交虚假证明材料购买住房的,购房合同无效,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一经发现必须无条件退房,甲方按上海庙矿业公司有关规定,代扣违约金后,将剩余已交房款退还乙方2.内蒙古上海庙矿业公司职工住宅楼小区为职工住宅小区,乙方必须执行矿业公司住房规定和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3、为了解决矿业公司职工(乙方)住宅困难问题,甲方同意在乙方支付10万元定金后发放住宅钥匙,为了维护甲方权益乙方提供还甲方欠款担保本矿业公司两名正式职工,其中一名为本单位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每名管理人员限担保2人)
4、甲方承诺一年内办理完成房产证
5、鉴于矿业公司职工部分购房户(乙方)无法一次交清余款购房户可以选择半年内付清余款,否则按月支付租金按照欠款额
0.4%计算
6、愿意选择贷款的矿业公司职工购房户(乙方),需在一年内办理完毕贷款手续,在贷款到位前按月支付租金按照欠款额
0.4%计算
7、乙方如果未能在一年内(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交清全部余款或办理完成全部余款贷款手续,甲方收回房屋,并收取乙方的租金每月按欠款额的
0.4%计算,租金在已交房款中扣除,剩余部分房款退还乙方
8、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内蒙古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起诉本补充条款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担保人各持一份甲方鄂托克前旗临矿乙方(签名)房地产开发有限身份证号码公司(盖章)电话电话担保人(签名)1(单位职务)2(单位职务)签字日期2011年月日PAG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