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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精品资料.为你而备黑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检测和咨询中介机构等)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新建、改建、扩建、岁修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环境用水、水土保持和国土防护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及质量事故处理工作,指导各行署、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农垦总局水务部门的质量管理及质量事故处理工作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监督职能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良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黑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全省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管理工作情况,研究制定本省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组织交流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承担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审查、考核、指导工作,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质量检查员和质量检测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并统一规划管理第八条本省境内城市防洪工程、二级以上(含二级)堤防及国土防护工程、三江平原治理工程、农田水利重点工程及大型灌区节水改造配套工程、农业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