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委托代理合同
(2015)心律民字第257号甲方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乙方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双方因委托代理事项,经过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周金星卢薇为甲方与徐洪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如实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有关证据,乙方接受委托之后,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隐瞒事实,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回
四、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所收费用不予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与徐洪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第一审诉讼代理
六、甲方授权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七、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按如下方式向乙方缴纳代理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
4500.00元)
八、甲方应承担下列费用
1、受委托律师赴贵阳市区以外工作的,按合理标准负担律师食宿费
2、律师在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需鉴定、翻译、资料复印打印及其他必须开支(预交0元,凭单据报销,多退少补)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一审终结时止
十、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需双方另行协商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任仁法定代表人王秀恒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订时间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