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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出租方(下称“甲方”)姓名:证件号码地址电话承租方(下称“乙方”)姓名或名称证件号码地址电话传真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以下简称本房产)事宜签订如下合同
一、租赁房产
1、甲方是本房产的合法产权人,本房产的建筑面积为
372.87平方米(含公摊面积)
二、租赁期限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租本房产作为办公用房,租期24个月,自2012年3月8日起至2014年3月7日止
三、租金
1、乙方同意按每自然日每建筑平方米
5.8元人民币的价格向甲方承租本房产月租金合计¥65780元(不含物业管理费及房租发票)
2、租金按半年付,乙方分别须在2012年的9月1日,2013年3月1日,9月1日前,向甲方支付每期的租金
3、其他的费用,如物业费、电费、水费、煤气费、电话费、车位租费等费用,都由乙方承担,如需由甲方出面缴纳的,则乙方将此费用交由甲方,由甲方办理缴费事宜
4、租金以人民币种支付至如下账号,有关银行汇款的有关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开户行帐号户名
四、租赁押金
1、乙方同意在合同签定后3日内以转账(打入指定账号)方式向甲方支付壹拾叁万壹仟伍佰陆拾元人民币作为租赁押金(相当于两个月的租金)甲方在收到此款项后,向乙方提供收据
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未依约交纳租金和其他费用,或其他因乙方的原因给甲方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时,甲方有权从租赁押金中直接扣除,乙方应在15日内将租赁押金予以补齐押金因其他原因而不足时,甲方也可以要求乙方补足,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15日内将款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3、当本合同期满时,乙方应将本房产及设施依约完整交还甲方在乙方已按本合同规定缴清应缴纳费用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租赁押金(不计利息)如数归还乙方如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缴清应缴纳费用,则甲方有权在扣除相应数额后,将租赁押金余额退还乙方;押金不足时,甲方有权要求补足,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要求5日内将款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五、其他约定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即时向甲方支付叁万元人民币作为定金
2、如果乙方要利用本房产地址注册公司,则应当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在租赁期满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