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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湖滨蓝郡绿化景观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甲方宿迁达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上海中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湖滨蓝郡绿化景观工程实际情况增加的商场外及东门外工作量,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在2008年8月订立的原合同基础上增加工程款人民币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条款参照原合同各项条款执行(合同时限截止2012年5月30日前有效)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正本两份,副本两份,由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合同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宿迁达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代表人乙方上海中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协议签订日期2011年12月1日宿迁湖滨蓝郡绿化景观工程结算协议甲乙双方根据工程合同条款的认定及结算资料的审核,认定宿迁湖滨蓝郡绿化景观工程最终工程量款项为人民币
398.5万(大写)人民币叁佰玖拾捌万伍千元正特订此协议甲方乙方协议签订日期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