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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方法(作者: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 【摘要】会计制度与税法服务于两个独立的专业领域,在目的、内容、制定机构、处理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异本文主要从收入、费用两方面比较两者在处理方法上的差异根据差异表现,提出两者差异的协调方法 我国会计制度规定,会计要素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六方面构成,其中前三个会计要素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是资产负债表的构成要素,三者关系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后三个会计要素反映企业经营成果,是利润表的构成要素,三者关系是收入-费用=利润,这里的“利润”是指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会计所得,而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又称税法所得)时是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税法规定,当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有关税收法规不一致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会计上计算的会计所得必须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后的余额,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两者关系可表述为“应纳税所得额=会计所得±纳税调整项目金额”下面笔者就从利润表的构成要素即收入、费用等方面来分析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表现
一、会计制度和税法的主要差异表现
(一)收入方面的差异
1.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对收入重新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对于收入的确认时间,新会计准则也提出了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收入准则规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额而税法对于销售商品的应税收入确认与会计规定基本一致,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例如有的企业发生分期收款业务时,税法规定可以按交付产品或商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认收入,也可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但应该注意到,有的企业在实际发生分期收款业务时不是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货票日期确认收入,而是按收到价款的日期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