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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干部、职工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由总经理负责,安全二处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负责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第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纳入公司培训教育年度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第五条所有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第二章 入厂三级教育第六条公司实行新员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指的是公司、厂部(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对新进公司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外单位调入人员、培训实习人员、外单位在生产区域施工或长期作业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高危行业不少于72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第七条公司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第八条厂部(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九条工段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工段(班组)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三章日常教育和特殊教育第十条公司每年对职工组织开展培训教育,每名职工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高危行业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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