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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云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 第三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条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学校必须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制售凉菜 第七条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不得加工制作销售干鲜野生蕈、发芽土豆、四季豆、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 第八条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云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一、制定食品安全管理计划及岗位职责;
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各个环节食品安全状况和卫生状况,组织灭鼠除四害;
三、组织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相关知识培训;
四、建立并管理食品安全档案;
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对餐厨废弃物的处置进行统一管理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管理;
二、食堂环境卫生管理;
三、食堂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管理;
四、食堂人员健康状况和晨检管理;
五、食堂加工制作食品管理;
六、食堂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
七、食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
八、从业人员培训及培训档案管理;
九、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