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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土地增值税第一节概述
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与特点
1、土地增值税的概念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2、土地增值税的特点土地增值税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作为征税对象的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2)征税面比较广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无论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均有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义务
(3)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土地增值税在计算方法上考虑我国实际情况,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对旧房的转让,以及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申报不实、成交价格偏低的采用评估价格法确定增值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4)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5)实行按次征收,其纳税时间、缴纳方法根据房地产转让情况而定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第二节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一、征税范围
1、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一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产权是否转移;三是,是否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由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是国家,出让收入在性质上属于政府凭借所有权在土地一级市场上收取的租金,所以,政府出让土地的行为及取得的收入也不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之列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税法规定,纳税人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转让,取得的增值性收入,也应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换言之,纳入土地增值税课征范围的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全部增值额,而非仅仅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收入【相关链接】所谓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如厂房、仓库、商店、医院、住宅、地下室、围墙、烟囱、电梯、中央空调、管道等所谓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种植物、养植物及其他物品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