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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依法执教是教师的基本素养当老师最大的感触是教育是一份良心活收入一般,责任却不低正如陶行知先生说的“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初次听到“依法治教”时,我有质疑,“教书还要学法,教书还会违法?”为何要对教师的教学进行法律的约束这难道不会影响到教师的教学发挥在学习相关的文件后,并结自身的教学经历进行思考,我有了基本的认识原来所谓依法执教,就是要求教师在所从事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严格遵守《宪法》和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它方面的法律法规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法制化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开放宁夏、富裕宁夏、和谐宁夏、美丽宁夏”和重要环节,是建立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社会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的一种规范和提升我谈谈个人的几点认识
一、依法执教是对教育教学行为的规范首先,法律本身就是一种社会规范,它规定人们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什么作为一名教师我们的责任是很神圣的,我们要对我们的工作负责,要对我们的学生负责,要对家长和社会负责《教育法》规定的教师的相关义务,谈到了爱国、守法、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引导学生成长的等内容这些要求是长期一直在讲和强调的,就是我们教师分内的事,是必须要做到的其次,在今天这样一个法治社会,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是每个公民的基本素养,而我们教师同时还肩负着教育学生成为一个懂法、守法的公民我们的一言一行都会对学生产生积极或者消极的影响,正如苏霍姆林基说过“要记着,你不仅是教课的教师,也是学生的教育者,生活的导师和道德的引路人”一个不遵守法律规范的教师是没有威信的,他的教育必然会造成不良的后果最后,法治社会要求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新的教育理念也要求我们要做出适应的转变,要把学生的全面发展作为教育的出发点,《义务教育法》第29条规定,“老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岐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但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因为情绪的失控,或者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对学生进行非理性的教育,比如体罚和言语的侮辱,征订书籍和资料增加家长和学生的负担等各种行为这些不仅不利于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而且造成了家长及社会对教师的负面评价,面对这些,我们要进行反思,社会对教育有着很高的期望,这些行为不仅违反教师的职业道德,也与法治社会建设背道而驰,我们不能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