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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法律思考 于晓东 一人公司是二十世纪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公司形式它最初是以一种事实而非法定的公司形式出现于人们的视野中一人公司以其减少经营风险鼓励投资的独特吸引力,越来越被世界各国公司立法所明文许可从国外的立法实践来看,尽管各国对一人公司的规制宽严不一,但承认一人公司已是基本趋向 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一直处于争议漩涡中的一人公司相关法律终于露出庐山真面目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向经济领域,但一人公司毕竟只是异化了的公司形式因此,一人公司相对于普通公司来讲,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了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分别从股东身份、注册资本、设立登记记载事项、财务与法人格否认等方面对一人公司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为防止一人公司滥设及保护公司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作出了努力但是,纵观《新公司法》中的这些规定,在一人公司的资本制度、财务监督、治理结构及保护债权人利益等方面还存在着某些不足因此,如何完善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使其最大程度地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我国的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一、一人公司制度的理论探源
(一)一人公司制度存在的法理基础
1、社团性不是公司的本质属性 公司作为一种营利性团体,它的活动必须以一定的责任财产作为基础,在有限责任与法人人格制度结合之前公司的成员对公司的债务均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此时有成员的存在就有责任财产的存在,公司对外活动就有物资保障,所以此时人们对公司的注意力集中在成员的身上,加上当时的生产力低下,个人所拥有的财产有限,公司在当时主要是以集资为目的出现的,也就正是因为这些原因公司的本质被定义为以人为基础的社团法人然而随着有限责任的出现,以及后来和法人人格的结合,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公司的财产与成员的财产截然分开,这使得财产问题从成员问题的背后显露出来,此后各国在对公司设立进行规制时都加入了关于财产的规定,多数国家在公司设立的条件中都有最低资本金的规定,也就是说在此以后,公司要设立不仅需要人作为基础,而且还必须拥有一定的财产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从来都是团体成立的基础,但是当公司制度发展至此时,公司即不能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