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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简单压力容器是指结构简单、危险性较小的压力容器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简单压力容器一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二筒体、封头、接管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素钢、奥氏体不锈钢;三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1.6MPa;四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L;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L;六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七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八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第四条本规程也适用与简单压力容器相连接的以下连接件一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二简单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三非受压元件与简单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四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帽)、压力表、水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第五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一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压力容器;二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缸体等);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四灭火器;五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六移动式压力容器第六条简单压力容器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检测和使用管理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第七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第八条进出口简单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应当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九条研制和开发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其技术要求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应当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且约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第三方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