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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合资成立公司合作协议本合资成立公司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签署甲方身份证号住址乙方身份证号住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就共同出资成立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如下条款,以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第二章成立合作经营公司第二条协议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规,同意共同建立和经营(以下称之为新公司)第三条新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条例、法规规定第四条新公司的所在地为,新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章经营宗旨、目标、范围第五条新公司经营宗旨和目标本着公开、透明、公平的原则经营公司,采用先进的管理,使投资各方获取满意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第六条新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第四章注册资金、占股比例第七条新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佰万元(1,
000000.00元)第八条各方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甲方甲方以现金形式出资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600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乙方乙方以技术出资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400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第九条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出资第十条双方同意,投资方对新公司的全部出资仅用于新公司正常经营需求、补充流动资金或经公司董事会以特殊决议批准的其它用途,不得用于偿还公司或者股东债务等其他用途第五章合作各方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新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者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二)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新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双方签订的《合资成立公司合作协议》合作协议;
(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股东享有利润分配权,利润分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