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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GJ-2002-021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年月日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一)项目名称
(二)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本协议签订后委托方提供相关资料后开始,至 咨询人提供合格咨询成果(咨询人须在委托方的资料提供完整后日内完成)后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和咨询人各执两份,一份提交相应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委托人盖章受托人盖章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58号京电大厦7-8楼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731-85780755传真传真0731-84439000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帐号帐号431612000018150127943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