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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强化内部监督,保证检令畅通,维护检察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是人民检察院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及所属内设机构和检察人员实施监察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及人民检察院内设其他部门的干涉第四条 监察工作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第五条 监察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严格执行纪律与保护检察人员合法权益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相结合第七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接受群众和检察人员的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检察院及其检察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纪律的行为,有权向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部门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第2章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第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监察局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监察室第九条 监察部门在本院检察长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领导下履行职责第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机构,负责综合调研、案件查处、执法监察、巡视、检务督察、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立第十一条 监察人员应当熟悉检察业务和监察业务,忠于职守,秉公执纪,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具有检察官任职资格的人员中选任下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正职负责人的任免,在提请决定前,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同意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应当参加检察委员会对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进行管理,具备条件的,应分别任命为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第十四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第十五条 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